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ldquo与个人破
为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自然人被执行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章总则 条本指引所指“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债务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一项工作,简称“类个人破产程序”。 第二条依照本指引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平清偿、利益衡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贯彻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宽进严出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在无锡辖区居住且参加无锡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或具有无锡户籍的自然人,以及无锡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在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的,可以依照本指引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适用该程序的被执行人个人以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被执行人可参照适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 上述债务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 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我市人民法院可以开展类个人破产工作: (一)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在该人民法院辖区内; (二)该人民法院有以该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 上述法院无债务人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收到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申请的,由 立案的人民法院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 第六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 (三)债权债务明细; (四)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单次超过一万元支出的财产变动情况; (五)请求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有收入来源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应当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第七条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到期债权证明; (三)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诚信承诺书; (五)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准许。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就相同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重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有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审查,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 (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不实; (八)在江苏省辖区外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九)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正在审理中的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上述案件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前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十)债务人有其他数额较大债务可能进入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 (十一)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裁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无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债务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适用类个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同时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指引第六条除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裁定受理申请后,受理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省内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执行,并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将相关案件指定至该院集中执行。 执行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进入变价程序的,经受理申请法院同意,执行法院可以继续处置,但不得对变价款进行分配和交付,也不得以物抵债;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裁定受理申请的,应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债务人复权前,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及高铁二等座除外; (二)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三)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个人通讯方式、住所地变化情况。 前款一至三项适用于债务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予以清偿,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为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支付的费用; (二)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或其他逃废债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本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行为的,债务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未履行第十五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根据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管理人 第十八条裁定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由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参照本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规定予以指定。 第十九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通知已知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受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四)监督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六)经债务人授权后,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拟定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 (九)协商债务人并提出债务清偿和解方案; (十)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十一)提请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管理人报酬参照《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各法院可以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将破产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扩大至用于支付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报酬。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下列财产情况: (一)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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